京華時報訊(記者張淑玲)市民丁先生看上了一套房,迅速向房主支付了定金及中介費48萬元。兩天后他後悔了,為解除合同,他又向房主支付了12萬元補償金,共計花費了60萬,雖然他從中介要回了5萬,但仍損失55萬元。不甘心的他訴請海澱法院判令對方退錢。記者昨日獲悉,法院駁回了他的台北港式飲茶訴求。
  丁先生訴稱,前宿霧不久,他在一中介公司看到一房產信息,房子180平方米,位置不錯,還帶有重點小學的名額。第二天,丁先生便與中介及房主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,約定總房款800萬元(含定金70萬元),並約定一方違約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,按房屋總價的15%或定金罰則,向對方支付違約金。居間合同也約定,買賣合同成立時支付居間費,買賣雙方違約時,居間費不退還。
  丁先生依約向房東支付定金3帛琉0萬元,向中介支付居間費18萬元。
  回家後,因想到自己的房子還沒賣出,後續買信用貸款房資金不夠,丁先生開始後悔買房了。
  第三天一早,丁先生便聯繫中介和房主,稱其自身原因可能機車借款導致無法按時支付購房餘款,故要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和居間合同。
  於是,三方當日簽訂一份具結書,約定由丁先生再給房主12萬元補償,中介退還丁先生5萬元,房屋買賣合同和居間服務合同即時解除。事後,丁先生總為3天內白白損失了55萬元感到冤,於是訴至海澱法院,以顯失公平為由,要求撤銷上述具結書,由房主退還12萬元。丁先生稱:“我是害怕承擔巨額違約責任,才簽了具結書,在簽字時處於弱勢地位。”
  >>法院審理
  應為草率擔責
  海澱法院審理認為,法律所規定的顯失公平,是指一方利用自己的優勢或對方沒經驗,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、等價有償原則。丁先生是自己違約在先,其擔心承擔巨額賠償而主張自己處於弱勢,故該主張不成立。另外,在締約過程中,丁先生表現出的是草率倉促,而非沒經驗,其應就自身的草率承擔責任。
  最終,法院駁回了丁先生的訴訟請求。  (原標題:男子買房3天虧55萬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xd81xdrli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